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洗钱、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典型案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切莫心存侥幸。
案例一、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
2008至2010年间,白静伙同樊某某(曾任某国有控股的B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等职务,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成立了甲公司及乙公司,并在C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两公司开设了资金一般账户和进行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丙类账户。白静、樊某某利用各自在A银行、B证券公司负责债券买卖业务的职务便利,在A银行购入或卖出债券,或者利用B证券公司的资质、信用委托其他银行代为购入、经营银行债券过程中,增加交易环节,将白静实际控制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引入交易流程,使上述两公司与A银行、B证券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套取A银行、B证券公司的应得利益。通过上述方式对73支债券交易进行操纵,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未投入任何资金的情况下,套取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2.06亿余元。其中,400余万元由樊某某占有使用,其他大部分资金由白静占有使用。白静使用1.45亿余元以全额付款方式购买9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妻子及其他亲属名下。
2013年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白静立案侦查。2020年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白静使用贪污违法所得购买的9套房产。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
二、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案
2010至2017年,彭旭峰利用担任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承租土地及设备采购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贾斯语(彭旭峰之妻)及彭某一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亿余元和美元12万元。
2012年至2017年,贾斯语将彭旭峰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4299万余元通过地下钱庄或者借用他人账户转移至境外。
2014年至2017年,彭旭峰、贾斯语先后安排彭某一等人将彭旭峰受贿款兑换成外币后,转至贾斯语在其他国家开设的银行账户,先后用于在4个国家购买房产、国债及办理移民事宜等。
2017年4月21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洗钱罪对贾斯语立案侦查。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