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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员工非法集资案例宣传

重点提示:

1. 非法集资往往承诺高息回报。对收益水平显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产品,应当审慎投资。

2. 坚持选择适格的交易对手、合适的产品,是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保障。

3. 所有以公司名义发生的业务,均需经过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未经公司审核的业务及产品,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销,或者推介。

4. 提醒各位员工认清非法集资的特性,不卷入任何涉嫌非法集资的事宜。

 

一、    什么是非法集资

个人实施非法集资违法行为,集资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都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则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

二、    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手段

1. 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案例一:

20133月,某大型险企核查客户投诉时发现,原南阳分公司营业部经理刘跃峰、员工马朝强以销售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名义,向客户承诺2.6%-5.3%不等的年利率,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涉及金额9000多万元,涉及客户300余人,造成资金缺口1500多万元。20134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刘跃峰、马朝强逮捕。目前,该大型险企已垫付受骗群众资金1500万元。

案例二:

被告人董向阳19994月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2001年至支公司官港营销服务部成立后任该服务部负责人。自2003年以来,董向阳利用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官港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身份,虚构保险公司有好项目需要投资、为他人垫付保险费等理由,采取开具收据(加盖其伪造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官港服务部印章)、借条等方式,承诺高额利息,骗取王某甲、何某甲、凌某甲、何某乙等87人共计579万余元。董向阳所骗资金陆续用于支付借款本息、承担退保损失、购买彩票、房屋及个人挥霍。至案发,造成何某甲等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86万余元。

2. 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案例三:

2012年,某人寿保险公司兴平支公司工作人员非法集资5000余万元,参与其中的工作人员除任职于该寿险公司外,还来自某银行兴平支行。在四五年间,该人寿保险公司兴平支公司与某银行兴平支行的工作人员,以明显高于银行的利息为诱饵,通过向储户推销违规理财险种,导致上千人的5000万资金流入私人账户,造成巨大损失,最终该案14名涉及高管的涉案人员被警方控制。

3. 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